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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僵尸企业的清理及其认真度

中企天津报道 www.zqtjnews.com.cn 时间:2022-06-20 22:26:23点击:

【按:“僵尸企业”问题不是一个用普遍的办法能够处理好的。如果粗暴地进行处理,弄不好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反而会阻碍持续增长。】

在泡沫经济破灭以后的日本,也曾经常听到过“僵尸企业”这一词,近年来,在中国也开始频繁使用了。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尽管处于本应破产状态的企业,但由于靠政府补贴和金融机构的续贷而维持经营的企业。令人担忧的是,由于这种企业专横跋扈,不但发生了过剩生产能力问题和过剩债务问题,而且,本应取胜的企业却处于竞争上不利的状态,导致今后总体经济生产率的下降,而难免陷于低增长的这一状况。当然,中国政府也同样存在着这一危机感,对于“僵尸企业”问题并没有采取消极忽视的态度。例如,早在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所提出的目标,就是要清理处置“僵尸企业”,但到2017年并末显著减少经营性亏损企业的亏损额,而且,还制定了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要清算多少家“僵尸企业”的这一数值目标。

但是,“僵尸企业”问题不是一个用普通的办法能够处理好的。如果粗暴地进行处理,弄不好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反而会阻碍持续增长。

譬如,就从如何区分哪家是“僵尸企业”、哪家不是“僵尸企业”来说,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把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并且与结构调整方向不相称的企业定义为“僵尸企业”,会议并决定了将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加以出清的方针。

但是, 2016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了一份引人注目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正如报告中也指出的那样,以前美国的亚马逊和中国的京东公司,长期以来亏损,但都不作为“僵尸企业”,却一直被看作是“增长企业”。

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是作为中国政府扶持对象的高新技术产业,那么即便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也不会当作“僵尸企业”对待,而作为全部救济的对象这本身也存在着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政府在“僵尸企业”识别标准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因此,中国人民大学先行研究采用了根据有息债务余额计算与本应最低支付利息理论值相比,以实际支付利息额是否更小等多重标准,对“僵尸企业”进行了识别,结果弄清了2012年以后“僵尸企业”有所增加等事实(到2013年时,为2万7167家企业、僵尸企业比率为7.9%)。

但是,即便该识别标准达到了目的,但如果说要把所有符合这一标准的企业都划分为清算对象的话,那也并不可取。

实际上在日本,大部分“僵尸企业”在其后仍持续着经营,而且业绩也得到了大幅度改善(详见中村纯一-福田慎一《所谓的“僵尸企业”是如何得以健全化发展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设备投资研究所《经济经营研究》2008年3月)。正如该论文所指出的那样,应当根据“一个企业是否有持续经营的价值,要看现在直到将来能创造多少利润?”这一点加以判断。

中国政府似乎也已经认识到把自己制定的识别标准当死规矩运用,来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确存在弊病。其证据就是中国政府2016年10月通过中国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重新确定了对重视破产和清算工作“市场化”的方针。

要切实地实施破产和清算工作的“市场化”,那么,就需要彻底防止政府对企业或银行等单位的干渉,不允许歪曲哪个企业可以再生的这一判断尺度。为此,必须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人事制度,以免破产和清算工作给地方政府的人事考核带来严重影响。

但是,如果说通过地方政府实施更广泛的代表民主选举,把合理的代表标准委托给居民,是否能够消除上述人事考核问题呢,看来也并非那么简单。

另外,在能否满足国民对经济运营的期待,会给中国共产党统治的正当性带来巨大影响的这一现状中,要降低经济运营在人事考核中的重要度,似乎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存在上述这种难题的同时,又要对统治结构的基础采取多大程度的改革,可以说这才是体现对“僵尸企业”问题,及其背后的国有企业实施真正改革认真度的一个指标。(伊藤信悟:作者是瑞穗综合研究所调查总部亚洲调查部中国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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